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28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812號原 告 黃韋達 被 告 美力晶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許淳賢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吳世敏律師 苗繼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此一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 元,扣除前已繳交之裁判費500 元,原告尚應補繳3,250 元,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2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 年4 月26日送達予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此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1 件、本院板橋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 件、答詢表1 件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欠缺訴訟要件,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