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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985號

返還牌照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李崇豪

原告
大王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裴驛
訴訟代理人
周俊廷
被告
周家弘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復按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旨在使預定之訴訟,歸屬於一定之法院管轄,是合意所定之管轄法院,必須限於一定之法院,不得廣泛就任何第一審法院定為合意管轄之法院,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139號裁定可資參照。

二、本件依原告所提汽車租賃業自備車輛靠行服務契約書第十八條約定:...如有爭議以台北市或新北市(擇一)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各等語,此有該契約書影本乙件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自不生合意定管轄法院之效力。又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法 官 李崇豪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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