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985號
- 原告
- 大王租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裴驛
- 訴訟代理人
- 周俊廷
- 被告
- 周家弘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復按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旨在使預定之訴訟,歸屬於一定之法院管轄,是合意所定之管轄法院,必須限於一定之法院,不得廣泛就任何第一審法院定為合意管轄之法院,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139號裁定可資參照。
二、本件依原告所提汽車租賃業自備車輛靠行服務契約書第十八條約定:...如有爭議以台北市或新北市(擇一)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各等語,此有該契約書影本乙件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自不生合意定管轄法院之效力。又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