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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3033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吳孟竹

原告
惠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惠群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壹貳物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3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羅超盟 住同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住盟房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3日內確認本件原告是否包括惠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惠群保全公司)、惠群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惠群公寓公司)及羅超盟(個人),及本件起訴之被告是否包括黃柘嘉(個人)?若包括,請說明惠群保全公司、惠群公寓公司、羅超盟及黃柘嘉具本件當事人適格之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法 官 吳孟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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