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30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3033號原 告 惠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惠群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壹貳物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3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羅超盟 住同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住盟房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3日內確認本件原告是否包括惠群保全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惠群保全公司)、惠群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惠群公寓公司)及羅超盟(個人),及本件起訴之被告是否包括黃柘嘉(個人)?若包括,請說明惠群保全公司、惠群公寓公司、羅超盟及黃柘嘉具本件當事人適格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