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3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3137號原 告 宏積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慧玲 訴訟代理人 石志皇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志祥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28396 號),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起訴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主張被告應給付之損害賠償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9,428 元,經核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2,92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