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3202號
- 原告
- 雄傑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游清松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琇慧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才慶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板簡字第320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才慶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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