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3267號
- 原告
- 高順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秉楓
- 訴訟代理人
- 徐見明
上原告與被告許輝桐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萬伍仟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板簡字第3267號
上原告與被告許輝桐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萬伍仟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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