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1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簡字第405號

返還牌照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許映鈞

原告
陸盛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進德
訴訟代理人
劉柏麟
被告
楊衍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之車牌二面及行車執照一枚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約定自民國107年12月19日起,將被告所有小客車加入原告之營業體系,領用原告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之車牌2面、行車執照1枚,且由被告自行營運,並約定被告應按月給付原告管理服務費,其他規費、違規罰款等亦由被告負擔,惟被告未依約繳納管理服務費,迄今尚積欠新臺幣(下同)10,711元,亦未按時參加108年6月19日車輛定期檢驗,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遭舉發,經催告後仍不予理會,茲因被告拒不付款及使車輛逾期驗車,原告遂以存證信函為期限履行車輛檢驗之催告,然被告仍置之不理。爰依兩造間之契約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存證信函等件影本為證,核與其所述相符,而被告經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自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之契約關係,訴請被告返還系爭車輛之車牌2面及行車執照1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法 官 許映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君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