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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簡字第44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施函妤

原告
美食家食材通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諒豐
訴訟代理人
陳智輝
被告
恩瑪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渡邊健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163元,及自民國109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11月至同年12月間,陸續向原告購買油炸專用油及頂級壽司米等各類食材,應付貨款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00,163元,被告迄今僅給付108年1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25日止之貨款50,000元,尚積欠108年11月16日起至108年12月25日間之貨款150,163元未付,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為此,爰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50,16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客戶銷貨彙總表、銷貨單、收款對帳單及存證信函為證,核認無訛,是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50,163,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法 官 施函妤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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