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508號
- 原告
- 王瑞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振治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96號),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