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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5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3 日
  • 法官
    洪任遠
  • 法定代理人
    陳群諺

  • 原告
    瑪上租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溫瑜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574號原   告 瑪上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群諺 被   告 溫瑜君 訴訟代理人 曾伊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 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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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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