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6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60號
- 原告
- 鄭謝秀美
- 原告
- 鄭騰輝
- 原告
- 鄭騰燦
- 原告
- 鄭騰達
- 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蕭盛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必慶國際有限公司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23,4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