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30 日
- 當事人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60號上 訴人 即 被 告 必慶國際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街000巷00弄0號1 樓 法定代理人 林淑娟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騰輝、鄭騰燦、鄭騰達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23,49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