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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60號

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呂安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60號

上訴人
被告
必慶國際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林淑娟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邱獻章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
訴訟代理人
4
訴訟代理人
楊振福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鄭騰輝 住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
原告
鄭騰燦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
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盛文律師
設桃園市○○區○○街000巷00弄0號1
弄0○0號6樓
鄭騰達  住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7樓

      謝良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9年5月5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法 官 呂安樂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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