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647號
- 原告
- 一全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吳勝恩
- 被告
- 成駿工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張素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9 年5 月22日送達原告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詢問簡答表、收費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