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板簡字第682號
- 原告
- 林有福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宏律師
- 複代理人
- 何孟樵律師
- 被告
- 康橋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彩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109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零陸萬零貳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捌拾陸萬零貳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日起,其餘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三十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緣被告康橋科技有限公司前於民國108年7月22日、8月12日、8月16日向原告提出經其客戶、廠商簽認之報價單若干紙,宣稱日後將陸續有貨款收入,保證公司營運狀況良好、訂單穩定,藉以取得原告之信任,進而請求原告墊款。被告公司承諾會在各該廠商交付貨款之日,即時將款項返還原告,被告公司乃將借款條件記載於前開報價單,並在每一紙報價單之右上角註記各該廠商之交付貨款日期,雙方同意以此作為借款之清償期限,嗣經被告公司代理人周世勳簽名於報價單上,另由被告公司分別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紙(下稱系爭支票),票面金額依序為新臺幣(下同)2,208,150元、3,141,370元、2,094,600元,與三次借款金額相同,均經周世勳背書後,供原告收執,作為借款擔保或清償之用,原告因而同意借款。
(二)嗣原告透過其子林庭新之第一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將借款分筆匯入被告公司帳戶,總計被告公司先後向原告借貸取得2,208,150元、3,141,370元、2,094,600元,借款金額總計7,444,120元。詎料,被告公司於約定之清償期屆至後,僅償還部分借款,嗣未能依約履行,經原告履次催繳,被告公司均置之不理,尚積欠3,060,285元迄未償還,原告遂分別於108年10月30日、109年1月2日將系爭支票提示兌現,均遭到銀行退票而未獲支付。
(三)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另支票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及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公司既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自應依票載之文義負給付票款之責,且依據原告所提出廠商報價單、匯款明細等證據,洵堪認定兩造間確有金錢借貸關係存在,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報價單、被告公司實際負責人周世勳之名片、系爭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原告匯付借款予被告公司之明細等件影本各乙份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支票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及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44條、第85條第1項、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本於票據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票款及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編號│發票人│票據號碼│票面金額 │付款人│發票日│提示日││ │ │ │(新臺幣) │ │ │ ││ │ │ │ │ │ │ ││ │ │ │ │ │ │ │├──┼───┼────┼─────┼───┼───┼───┤│1 │康橋科│FJ102003│2,208,150 │合作金│108年 │109年 ││ │技有限│7 │元 │庫商業│ 09月 │ 01月 ││ │公司 │ │ │銀行北│ 20日 │ 02日 ││ │ │ │ │樹林分│ │ ││ │ │ │ │行 │ │ │├──┼───┼────┼─────┼───┼───┼───┤│2 │康橋科│FJ102007│3,141,370 │合作金│108年 │109年 ││ │技有限│2 │元 │庫商業│ 10月 │ 01月 ││ │公司 │ │ │銀行北│ 10日 │ 02日 ││ │ │ │ │樹林分│ │ ││ │ │ │ │行 │ │ │├──┼───┼────┼─────┼───┼───┼───┤│3 │康橋科│FJ102008│2,094,600 │合作金│108年 │108年 ││ │技有限│3 │元 │庫商業│ 10月 │ 10月 ││ │公司 │ │ │銀行北│ 15日 │ 30日 ││ │ │ │ │樹林分│ │ ││ │ │ │ │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