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簡字第865號
- 原告
- 世盟搬家貨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溪明
- 訴訟代理人
- 陳愛敏
- 被告
- 宏廣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丞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16,535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08年8月間起至108年12月間止委派原告運送印刷品、書刊、桌曆等物品,運送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416,535元,迄未給付,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為此,爰依運送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運費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16,535元。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統一發票及運送貨品明細表為證,核認無訛,又被告就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是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運送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16,535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