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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簡字第865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施函妤

原告
世盟搬家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溪明
訴訟代理人
陳愛敏
被告
宏廣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丞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16,535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08年8月間起至108年12月間止委派原告運送印刷品、書刊、桌曆等物品,運送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416,535元,迄未給付,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為此,爰依運送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運費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16,535元。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統一發票及運送貨品明細表為證,核認無訛,又被告就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是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運送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16,535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法 官 施函妤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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