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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959號

返還租賃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4 日

上訴人
劉芳妤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明性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一○九年八月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柒萬捌仟陸佰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捌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法  官李崇豪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959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租賃房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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