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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更一字第8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李崇豪

原告
亞柏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聰劦
訴訟代理人
陳素雯律師
被告
常宏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陳玉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查被告前以同一法律關係對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原告異議後視為起訴(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豐司簡調字第176號)。嗣兩造業已調解成立,此經本院調取該事件卷宗查明屬實。原告就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之同一法律關係提起本件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1項7款之規定,自應認為不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法 官 李崇豪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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