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更一字第8號
- 原告
- 亞柏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聰劦
- 訴訟代理人
- 陳素雯律師
- 被告
- 常宏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陳玉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查被告前以同一法律關係對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原告異議後視為起訴(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豐司簡調字第176號)。嗣兩造業已調解成立,此經本院調取該事件卷宗查明屬實。原告就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之同一法律關係提起本件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1項7款之規定,自應認為不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