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調字第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調字第154號聲 請 人 簡欣怡 相 對 人 偕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建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調解程序 準用前揭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就系爭契約所簽立之加盟合約書第15條合意管轄約定:「若因本契約而涉訟,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偕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熊金彩樂透咖啡」加盟合約書第15條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合意管轄法院之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謝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