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調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調字第9號聲 請 人 兆廣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政忠 相 對 人 凱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調解程序準用前揭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之管轄法院,依兩造間所訂立之租賃合約第12條約定:「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甲、乙雙方以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聲請人提出之租賃合約1 件在卷可稽,足認兩造係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該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容有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