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調字第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調字第9號
- 聲請人
- 兆廣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政忠
- 相對人
- 凱昊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光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調解程序準用前揭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之管轄法院,依兩造間所訂立之租賃合約第12條約定:「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甲、乙雙方以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聲請人提出之租賃合約1 件在卷可稽,足認兩造係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該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容有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