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聲字第2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聲字第228號聲 請 人 惠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惠群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2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羅超盟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已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109年度板 簡字第3033號)為由,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云云。惟查,聲請人係聲請裁定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36510號執行事件 (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下稱系爭執行程序)停止執行,然系爭執行事件之債務人係壹貳物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壹貳公司),而非本件聲請人。聲請人既非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債務人,渠等所為停止系爭執行程序之聲請,於法即失其所據,顯有未合,自應予駁回。至壹貳公司聲請裁定停止系爭執行程序部分,業經本院另以裁定准許壹貳公司供擔保後停止系爭執行程序,本件聲請即無必要,併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呂亞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