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司簡調字第437號
- 聲請人
- 傢作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靜宜
- 代理人
- 張桂真律師
- 相對人
- 夏禾創作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亭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給付買賣價金尾款,查相對人之營業登記地址係在台北市大安區,依首揭法條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