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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司簡調字第437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31 日

聲請人
傢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靜宜
代理人
張桂真律師
相對人
夏禾創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亭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給付買賣價金尾款,查相對人之營業登記地址係在台北市大安區,依首揭法條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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