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調字第179號
- 聲請人
- 首席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怡翔
- 相對人
- 于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亦有明文。
二、查兩造均為法人,且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以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聘僱外國人委任契約第13條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仍有合意管轄之適用。是兩造既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