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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13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6 日
  • 法官
    李昭融

  • 當事人
    采定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1361號原   告 采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錦桂 訴訟代理人 陳正龍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陞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萬玖仟伍佰叁拾伍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元。 (2)對被告之聲明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將繕本1 份直接寄給被告。 (2)對被告之聲明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1件(附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及請求金額明細)及將繕本1份直接寄給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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