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22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8 日
- 法官呂安樂
- 原告傅盛揚
- 被告黃泓為即估狗小型犬寵物犬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小字第2219號原 告 傅盛揚 被 告 黃泓為即估狗小型犬寵物犬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於民國110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起訴主張於民國109年10月14日向被告購買寵物犬,買賣價 金為新臺幣(下同)78,000元,惟嗣後發現該寵物犬有髖關節發育不良等症狀,便向被告商談退費及更換寵物犬等事宜,惟被告均置之不理,原告只好依法解除契約,請求被告返還已給付價金78,000元,且當天已將該寵物犬歸還被告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全國動物醫院費用明細表、新北市政府函、寵物買賣契約書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書 記 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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