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22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8 日
  • 法官
    呂安樂

  • 原告
    傅盛揚
  • 被告
    黃泓為即估狗小型犬寵物犬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小字第2219號原   告 傅盛揚 被   告 黃泓為即估狗小型犬寵物犬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於民國110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起訴主張於民國109年10月14日向被告購買寵物犬,買賣價 金為新臺幣(下同)78,000元,惟嗣後發現該寵物犬有髖關節發育不良等症狀,便向被告商談退費及更換寵物犬等事宜,惟被告均置之不理,原告只好依法解除契約,請求被告返還已給付價金78,000元,且當天已將該寵物犬歸還被告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全國動物醫院費用明細表、新北市政府函、寵物買賣契約書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書 記 官 陳佩瑩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