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2565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0年度板小字第2565號
- 原告
- 王錦琇即蔬采企業社
- 被告
- 苑若薇即薪財水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下午1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陸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