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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321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施函妤

原   告
徐永勗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巧真即柒號通訊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法 官 施函妤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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