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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43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9 日
  • 法官
    陳怡親

  • 當事人
    萬峻廷即瞬冷冷氣企業社林弘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4368號 上 訴 人 萬峻廷即瞬冷冷氣企業社 被 上訴人 林弘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本文、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1年3月16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本院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計算20日不變期間,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62條第1項扣除在途期間2 日,其上訴期間已於111年4月7日屆滿,並於111年4月8日確定。而上訴人延至111年4月15日始行提起上訴,有該上訴狀所蓋本院收狀戳章在卷可稽,其上訴顯逾上訴期間,自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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