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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87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李崇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876號

原告
富力電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凱安
訴訟代理人
應少凡律師
被告
助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信貿
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律師

      林明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民事起訴狀所示(如附件)。

二、按當事人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但已向法院陳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6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先為一部請求新台幣10萬元,且陳明就其餘額待款項籌集時為訴之聲明之擴張(民事起訴狀事實及理由貳、四參照,卷第18頁)。顯已違背前揭規定,應逕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宣告之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法 官 李崇豪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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