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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建小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
    郭光興

  • 當事人
    時尚室內裝修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建小字第4號原   告 時尚室內裝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德勇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捷智能設計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37284 號),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起訴請求給付工程款,主張被告應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318元,經核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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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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