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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建簡字第10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李昭融

原告
徐家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誠益資訊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第一項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並於十日內補正第二項所示之書狀。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捌萬捌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壹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仟陸佰玖拾元。

(2)提出民事準備狀,說明是否收受不起訴處分書第3頁所稱之款項、全部工程款及追加款之明細、經被告確認之證據,繕本直接寄給被告。

二、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法 官 李昭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美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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