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建簡字第100號
- 原告
- 徐家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誠益資訊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第一項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並於十日內補正第二項所示之書狀。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捌萬捌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壹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仟陸佰玖拾元。
(2)提出民事準備狀,說明是否收受不起訴處分書第3頁所稱之款項、全部工程款及追加款之明細、經被告確認之證據,繕本直接寄給被告。
二、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