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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建簡字第27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李昭融

原告
萬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漢洲
訴訟代理人
池劍明

一、原告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炘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叁拾伍萬元元,應繳裁判費叁仟柒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叁仟貳佰伍拾元。

(二)提出兩造於108年2月27日簽訂之承攬契約影本、原告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法 官 李昭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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