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建簡字第27號
- 原告
- 萬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訴訟代理人
- 池劍明
- 法定代理人
- 陳漢洲
- 被告
- 炘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相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兩造間簽訂之「工程合約書」後因故終止,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工程款,查上開合約書第25條第3項約定:「若仲裁無法解決,後續處理方式,甲方雙方同意以中華民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合約書影本1件在卷可憑,兩造就因上開合約書所生訴訟,顯然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