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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建簡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
    李昭融

  • 當事人
    萬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炘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建簡字第27號原   告 萬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池劍明 法定代理人 陳漢洲 被   告 炘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相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兩造間簽訂之「工程合約書」後因故終止,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工程款,查上開合約書第25條第3項約 定:「若仲裁無法解決,後續處理方式,甲方雙方同意以中華民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合約書影本1件在卷可憑,兩造就因上開合約書所生訴訟,顯然 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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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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