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建簡字第9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陳怡親

原告
辰萱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保民
訴訟代理人
侯俊安律師
複代理人
余采蓉(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夏緯華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8,04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0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庭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法 官 陳怡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建簡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