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建簡字第92號
- 原告
- 辰萱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保民
- 訴訟代理人
- 侯俊安律師
- 複代理人
- 余采蓉(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夏緯華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8,04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0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庭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