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救字第4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救字第48號
- 聲請人
- 高梓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冠丞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李冠丞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11 0年度板簡字第1499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而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新北市樹林區社會福利資格證明以為釋明,經查:聲請人名下並無財產,109年度所得總額為新臺幣30,000元,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又本件非顯無勝訴之望,有本院110年度板簡字第1499號卷宗可稽,核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