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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499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李昭融

原告
高梓晴

上原告與被告李冠丞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柒萬零玖佰捌拾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零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

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1499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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