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499號
- 原告
- 高梓晴
上原告與被告李冠丞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柒萬零玖佰捌拾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零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
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板簡字第1499號
上原告與被告李冠丞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柒萬零玖佰捌拾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零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
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