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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救字第48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李昭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救字第48號

聲請人
高梓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冠丞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李冠丞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11 0年度板簡字第1499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而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新北市樹林區社會福利資格證明以為釋明,經查:聲請人名下並無財產,109年度所得總額為新臺幣30,000元,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又本件非顯無勝訴之望,有本院110年度板簡字第1499號卷宗可稽,核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法 官 李昭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救字第48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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