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調字第95號
- 聲 請 人
- 豫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惠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依聲請人所陳報之實價登錄查詢資料,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33,187元(計算式:877,000元×109.31平方公尺×0.3025坪×1/6=4833,18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9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