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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10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5 日
  • 法官
    吳孟竹
  • 法定代理人
    張繹濠

  • 原告
    瞬展綠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028號原   告 瞬展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繹濠 上列原告與被告廣順水力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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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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