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78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呂安樂

上訴人
被告
台灣愛司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營養生活健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29,5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法 官 呂安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