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17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官吳孟竹
- 法定代理人侯金英
- 當事人宋淑娟、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796號 原 告 宋淑娟 被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016元(計算式:本金39,738元+執行債 權至起訴時之利息97,778元+程序費用500元=138,01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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