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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19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吳孟竹

原告
宏德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蘇月娥
訴訟代理人
周俊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義雄、被告品鑫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法 官 吳孟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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