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196號
- 原告
- 宏德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蘇月娥
- 訴訟代理人
- 周俊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義雄、被告品鑫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