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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707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李崇豪

原告
歐胤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徐仲煒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複代理人
徐棠娜律師
被告
吳妮縈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八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法 官 李崇豪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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