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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306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吳孟竹

原告
信誠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奕樺
訴訟代理人
羅亦成律師
被告
青葉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即青葉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賴益樺」之記載,應更正為「賴奕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法 官 吳孟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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