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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4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3 日
  • 法官
    吳孟竹
  • 法定代理人
    黃逸平

  • 當事人
    台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452號原   告 台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逸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宋嫚祥即力勤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8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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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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