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7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48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施函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484號

原告
永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居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暐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0 年度司促字第3380號),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6,83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法 官 施函妤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