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51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簡字第58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施函妤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朱品蓁
被告
安德森建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學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32,394元,及自民國110年3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安德森建材有限公司於民國109年5月16日邀同被告李學銘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借款期間自109年5月18日起至114年5月18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儲機動利率(目前為年利率0.845%),自109年5月18日起至110年5月17日,按上開利率指標加0.155%機動計息(目前合計年利率1%),如有遲延,應按原告基準利率(按月調整,目前2.22%)加計年利率3%,合計5.22%計付遲延利息,逾期在6個月者,依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安德森建材有限公司自110年1月起即未依約繳款。屢經催討未果,依授信約定書第5條、第15條約定,全部借款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到期。被告迄今尚積欠原告本金432,394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被告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償還全部借款。另被告李學銘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債務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授信約定書、借據及帳戶欠繳明細表為證,核認無訛,又被告就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是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法 官 施函妤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