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聲字第214號
- 聲請人
- 張秀美
- 代理人
- 徐晉懋
- 相對人
- 達菖工程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李安邦
- 特別代理人 彭瑞珍 住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弄 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達菖工程有限公司設桃園市○○區○○路000號5樓之5法定代理人張正聰住同上相對人李安邦住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達菖工程有限公司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6樓特別代理人彭瑞珍住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相對人李安邦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弄0號居桃園市○○區○○路000號5樓之5」。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