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司小調字第38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5 日
- 當事人林柏臣、台灣連線股份有限公司、陳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司小調字第3873號 聲 請 人 林柏臣 相 對 人 台灣連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立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前揭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損害賠償一事而聲請調解,惟相對人設立登記址位於臺北市內湖區,非在本院轄區,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