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司簡調字第122號
- 聲請人
- 富創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明發
- 代理人
- 劉玉津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啟松間開立發票並交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為開立發票及交付一事聲請調解,惟相對人陳啟松於民國110年7月30日具狀陳報其非營利事業單位,並無統一發票可開立與聲請人,顯無調解成立之可能,應無續行調解之必要,此有相對人陳啟松陳報狀1紙在卷可查,可認為調解顯無成立之望,依前開規定,爰逕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